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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讨债公司:未经同意盖公章 借款合同判无效

发布时间:2025/3/31 14:35:08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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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讨债公司-债权人用一张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据起诉公司还款,但对方并不知道。上周,张湾区法院审理此案后,认为借款合同未经“盖章单位”批准,盖章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。2006年1月26日,李某因业务资金短缺

北京讨债公司-债权人用一张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据起诉公司还款,但对方并不知道。上周,张湾区法院审理此案后,认为借款合同未经“盖章单位”批准,盖章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。

2006年1月26日,李某因业务资金短缺无法周转,想向强生公司借30万元。然而,这么大一笔贷款需要有人保证,于是他找到了商业朋友汪某。汪某与新奇公司有业务合同关系,并保留了使用新奇公司合同专用印章。匆忙中,李某写了一张借据,汪某在上面加盖了新奇公司的公章。强生公司看到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作为担保,立即借给李某3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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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款期满后,李某无法偿还损失。强生起诉新奇公司。面对这个混乱的账户,新奇公司增加了汪某和李某作为共同被告。北京讨债公司

法院认为,强生公司持有新奇公司合同专用印章的借条实际上是一份贷款合同。该专用印章由汪保管,其签订的贷款合同显然超过了代理权。根据合同法,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,未经代理人认可,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因此,新奇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,而汪和李应承担责任。因此,北京讨债公司-张湾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,李某偿还贷款,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